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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55寸”电视机回家一量只有42寸,消费者获得三倍赔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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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7-8-18 11:1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“55寸”电视机回家一量只有42寸,消费者获得三倍赔偿



55寸的电视机到底有多大?估计很多消费者都很难回答这个问题,但认真的孙先生回家测量并计算了,结果发现他买的55寸电视机只有42寸,为此他将商家诉至法院,获得3倍赔偿。



2014年11月16日,陕西西安市民孙先生在宝鸡商场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宝鸡商场)看到几款某品牌电视机正在促销,就买了一台55寸电视机回家。安装之后,他想知道这台电视机到底够不够55寸,就测量了电视机的实际对角线,长度为140厘米,按一寸约等于3.33厘米换算,也就是说买回来的这台电视只有42寸左右,而非商家标注的55寸。他查阅相关法规条文,了解到“寸”不是标准计量单位,商场涉嫌虚标商品规格、欺诈经营。



于是,孙先生将宝鸡商场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,要求法院依据《计量法》《陕西省计量监督条例》第6条、第17条;《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》第6条、第16条的规定,以及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55条的规定,依法判令商家退还货款4599元并3倍赔偿13797元。


宝鸡商场表示,孙先生购买的电视机,虽在宣传时标示尺寸不够规范,但电视机质量没有问题,日常生活中电视机以寸代表“英寸”是受到大众认可的习惯性说法,不会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。



2016年12月23日,一审法院认为,经营者在电视促销宣传广告中使用了非国家标准计量单位“寸”形容电视机屏幕大小,致使消费者对电视机实际尺寸产生误解,被告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,构成欺诈经营,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及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。



宝鸡商场不服一审判决,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

日前,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,判定宝鸡商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欺诈行为,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,商场应退回孙先生购电视款4599元,并进行3倍赔偿13797元,电视机退还给商家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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